第一條 |
台灣乳房醫學會(本會)為補助本學會會員從事具有創新性(Novelty)、領導性(Leadership)之研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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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發起臨床試驗案(Investigator initiated trial),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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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所申請之臨床試驗案指前瞻性、介入性之臨床研究案,以多中心研究為優先,排除動物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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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介入措施之觀察性研究、基礎醫學試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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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每年贊助之所有計畫全部經費額度上限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整,沒有優秀案件,則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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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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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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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間:每年五月於學會網站分別公告開放申請,並於五月及六月兩次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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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底申請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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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件單位:台灣乳房醫學會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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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審查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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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初審(外審) 3位,初審後提供審查意見供本會「理事」參考。初審委員資格選定辦法將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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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通過後另訂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審查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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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計劃書及初審意見提供給各理事參閱,經至少一個月後,於理監事會由當屆之理事進行無記名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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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獲得通過贊助之條件為 (A) 獲得2/3出席之理監事通過;且 (B)依投票票數排序通過贊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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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的案件加總經費額度(含前一年度預核通過之案件經費)總和不得超過上限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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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申請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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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補助:補助臨床試驗研究所需人事費、試劑、藥品、試驗耗材及各項檢查檢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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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研究醫療相關費用之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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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經費上限以編列為每年150萬元,原則上不得編列設備費及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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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經費報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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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主持人經費使用單據正本除了提供主持人所在機構相關管理單位或CRO等公司核銷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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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須將經費單據影本統一提供本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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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經費通過後,計畫因故未能順利進行者,剩餘未執行之經費須繳回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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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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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主持人每年度以申請乙件研究計畫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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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第二年以上之連續性研究計畫,須提供過去接受本會經費補助之研究進度或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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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是否繼續提供經費補助之重要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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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成果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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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論文發表或公開演講者,應於文中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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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study(或work) was granted(或supported)by Taiwan Breast Cancer Society ( 計畫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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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統一格式及便利各界搜尋使用。」之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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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總經費超過四百五十萬之計畫,須於論文投稿時在作者欄上加入Taiwan Breast Cancer Society 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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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刊登之研究成果,請繳交抽印本(或影印本)及PDF檔乙份,以為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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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試行兩年,兩年後檢討,決定調整,繼續,或取消。 |